华龙区第一中学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国家语委、省语委、市语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条 广大教职工应自觉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科学研究、社会活动中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依法享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依法为教职员工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学校奖励为学校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六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教学各环节用语用字;
(二)各种公务文书、资料、宣传品用字;
(三)学校广播、计算机网站用语用字;
(四)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五)校内招牌、广告用字;
(六)学校各类组织名称;
(七)各类集会、会议及社团活动用语用字。
第七条 学校各服务部门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并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八条 教师岗位是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教师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学校行政干部、教辅人员以及管理服务人员属于教育工作者,也应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三、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应纳入学校工作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开展。
第十第 通过在教师中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字,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培训等工作,以及法律学习宣传工作,增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各类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改正。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以警告,并将情况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四、组织及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文字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校内相关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推广普通话及推行文字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并配备相应从员编制,组成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文字工作专业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学校为普通话教学、培训及测试提供必要 经费和场所,鼓励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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